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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20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学硕士内部权威笔记(民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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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18: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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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
1、商事关系:所谓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商人: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3、商行为: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4、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



5、实质的商法:指国内法中的商法私法部分。商法私法指民法、商法以及判例、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中有关商事的规定。



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7、外观法则: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客观主义认定方法。



8、1807年法国商法典:1807年,在拿破仑的主持下,在路易十四时期两个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法国商法典》。该法典共四篇。第一篇通则,第二篇海商,第三篇破产,第四篇商事法院。法国商法实行客观主义,将商法由商人阶级的法转变为商事交易的法,并对股份公司作了最早的的一般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9、美国统一商法典:制定历程、内容、意义、影响



10、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
11、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13、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重要事项和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14、子公司的法律地位:略



15、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16、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17、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8、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



19、募股申请:略



20、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



2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又称股东会或股东会议。是指由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的其他机关都隶属于或服从于股东大会。



22、监事会:是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和公司章程而设立的一个职能机关。



23、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



24、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25、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6、资产负债表: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投资者权益)的财产状况其平衡关系,它依据“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基础恒等式,依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分类顺序,将企业在一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投资项目予以适当的编排而成。



27、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这外准备的基金。



28、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29、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二个或者数个公司,原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



30、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31、商事合伙: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必须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序和规模,必须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



32、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33、隐名合伙: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损失的契约。其中,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而经营事业的他方称为营业人



34、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5、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6、内募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所知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



37、证券:主要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





破产法
38、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39、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40、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付的费用。



41、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42、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43、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44、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



45、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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