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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20/21年全国法律硕士考研】 刑法知识点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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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 15:20: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数罪并罚
概念:

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特点:

①必须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必须均系一行为人所为。即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过失犯罪;即可以单独犯形式为之,也可以共犯形式为之;即可表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也可表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②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



③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



意义:

便于审判人员科学地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刑罚;可以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和适用减刑或假释。



数罪并罚原则:

①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该原则作为单纯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实际上既难以执行,且无必要,亦过于严酷,有悖于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故目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的国家较少。



②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行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此原则不便于普遍适用,目前单纯采用吸收原则的国家较少。



③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④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使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布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即以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



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特点:

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2)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刑法修正案九修改);3)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4)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适用。



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一下,数刑期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一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其具体适用规则,与前述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故不再赘述。



2)刑法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根据“先并后减”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根据“先减后并”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4)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并罚方法。根据《刑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罚》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注:只有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被告人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才能撤销缓刑,将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原来的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原来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的,则不能再撤销缓刑,只能考虑对该漏罪进行依法处理。



5)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根据《刑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6)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方法。根据《刑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7)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合并处罚方法。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没有最好的方法,只有最合适自己的方法噢~赶快来试一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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